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60号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妍娜,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荣华,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罗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周杭凯。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荣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