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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郑荣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60号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妍娜,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荣华,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罗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周杭凯。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荣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罗松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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