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10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斌飞,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鹏,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