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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心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邮知民初字第0053号
案件名称高邮市心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心乐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53号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心乐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高邮市八桥镇中心路224号。

负责人孙明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心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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