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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乾生与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知民初字第67号
案件名称何乾生与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乾生,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67号原告何乾生。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

法定代表人黄本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富,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东方西路88号北2816。

法定代表人万琴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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