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67号原告何乾生。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
法定代表人黄本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富,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东方西路88号北2816。
法定代表人万琴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常州东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