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605号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宰银梅,女,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宰银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