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2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大视界眼镜店,地址安徽省涡阳县。
负责人:王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涡阳县大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