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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红达纸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台温知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红达纸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红达纸箱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知初字第7号原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秀宝。

委托代理人:邓恒。

委托代理人:邢XX。

被告: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秀华。

委托代理人:梁如欧。

委托代理人:叶乐磊。

被告:温岭市红达纸箱厂。

负责人:鲍桂法。

委托代理人:鲍振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红达纸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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