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82号原告林圣斌。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香迪门业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门业A区1排23-24号。
经营者付长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香迪门业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圣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林圣斌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林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