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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本园与被告王继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原告王本园与被告王继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本园,王继拓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99号原告:王本园。

被告:王继拓。

原告王本园与被告王继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6月19日,原告王本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继拓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本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本园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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