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6、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泓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志。
委托代理人:叶英鹏、杨文冲,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泉生,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起诉状载明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曾琦,广东祁增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美萍,广东祁增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选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英鹏、杨文冲,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泓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泓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泉生以及原审被告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142295.2、ZL200620113065.8)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02-1、3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本两案的立案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本两案的立案日期早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4)336号文《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后案件管辖过渡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且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应当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
泓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泓远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泓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两案及关联案件共涉及三个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专利众多且技术领域较为生僻,案情较为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应当由专门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也符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宗旨。
(二)郭泉生已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了检索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其应当在起诉时提交相关检索报告,然而其并未提交,因此,泓远公司有理由怀疑涉案专利检索报告均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性作出了消极负面的结论,郭泉生存在恶意诉讼以干扰泓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嫌疑。
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审理本两案,本两案应当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或者裁定中止诉讼。
被上诉人郭泉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郭泉生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两案诉讼。
另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两案立案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尚未成立。
泓远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行为地且曾是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至于泓远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本院粤高法(2014)336号文《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后案件管辖过渡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泓远公司请求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泓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