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5号原告:蔡彬。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
被告:苏俊忠。
委托代理人:刘忠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彬诉被告苏俊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