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8号原告钟明珠。
委托代理人吴彤彪,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麒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银喜,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珠诉被告上海麒和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明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由原告钟明珠减半负担人民币2,225元。
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孙 倩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