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19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新潮书店,住所为江苏省宝应县苏中新村二巷19号,经营场所为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127号(县文化宫活动楼东侧)。
负责人问晓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新潮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