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80号原告肖红旗,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原阳县太源精米厂。
负责人朱合明,该厂厂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旗诉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原阳县太源精米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红旗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肖红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