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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北塘王长好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知民初字第008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北塘王长好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锡山区东北塘王长好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8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北塘王长好杂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裕巷村锡港路2号(恒田企业02)。

经营者王长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北塘王长好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此款已由中粮公司预交),由中粮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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