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433号原告:泰州华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平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新奇、苏玉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华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诉被告杭州宏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因华博公司明确主张按照合同纠纷,要求宏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查,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既不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亦仅为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