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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华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杭州宏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杭知初字第433号
案件名称泰州华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杭州宏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华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宏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433号原告:泰州华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平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新奇、苏玉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华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诉被告杭州宏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因华博公司明确主张按照合同纠纷,要求宏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查,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既不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亦仅为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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