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6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汪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