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5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酿源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杨堡坝社区姜家寨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HTQ4M8M。
法定代表人:罗大妹。
被告:罗大妹,1995年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杨堡坝社区姜家寨组。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酿源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罗大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本院审理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酿源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罗大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