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86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芳,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财,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经济开发区西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阿齐兰·阿·阿齐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刚,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田青,女,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青,女,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