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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鑫界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12-41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鑫界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拓鑫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12-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拓鑫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伍战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拓鑫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拓鑫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分别为:ZL20091013××××.5、ZL20071007××××.0、ZL20081006××××.6)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三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因此,拓鑫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驳回拓鑫界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拓鑫界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三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广东省内,故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对本三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以拓鑫界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故本三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拓鑫界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

拓鑫界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三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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