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45号原告:东莞市金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捷永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严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金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捷永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48××××.6)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金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