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03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道县世纪联华超市红星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红星东路(国际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4MA4N5WUM0N。
经营者:何小平。
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县世纪联华超市红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道县世纪联华超市红星店财产所在地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