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知初字第276号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振东。
系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振振,系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