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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庄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知民初字第0099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庄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庄传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雅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传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庄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天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天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小天鹅公司预交),由小天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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