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85号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林。
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徐光照。
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胡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周云山。
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好丽友公司)诉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雨润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简称雨润加工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好丽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刘学林,被告雨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光照,被告雨润加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丽友公司诉称:一、好丽友公司是“好多鱼”系列商标的权利人。
其中,核定使用在膨化土豆片、饼干等商品上的第5150404号“好多鱼”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驰名程度。
二、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未经好丽友公司许可,在其鱼肠商品上使用“好多鱼”文字,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好丽友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三、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生产销售的肠类商品,与好丽友公司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关联,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会淡化好丽友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违反了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好丽友公司的驰名商标权。
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系关联企业,与好丽友公司同属食品行业,对好丽友公司品牌情况应属明知,在此情况下仍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故好丽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宣传被诉侵权产品;
2、连带赔偿好丽友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等合理开支);
3、在淘宝网、《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的不良影响。
被告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共同辩称:1、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所生产的鱼肠上使用的是自己的驰名商标“旺润”,“好多鱼”是反映产品的主要原料。
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所生产的鱼肠与好丽友公司“好多鱼”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膨化食品无关,两者在超市卖场的摆放柜台不一样,故未侵犯好丽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现有证据表明雨润公司在2008年开始就在鱼肠上使用“好多鱼”,当时好丽友公司的“好多鱼”系列注册商标还没有任何知名度,不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况。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好丽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好丽友公司系第4677238、5150404、7699201、9237342、7699246、7699468号“好多鱼”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其中第4677238、5150404、7699201、9237342号“好多鱼”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饼干、膨化水果片、膨化土豆片、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第7699246号“好多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罐头、加工过的槟榔、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第7699468号“好多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皮垫、登山杖、宠物服装、香肠肠衣、学生用书包”等。
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为证明在第30类膨化土豆片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150404号“好多鱼”商标已达驰名程度,好丽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廊会审C字第003号专项审计报告;
载明:2006-2014年9年“好多鱼”马铃薯膨化食品焙烤型产品销售收入共计380892万元;
2009-2014年广告宣传促销费用5713.7万元。
2、“好多鱼”销售发票、销货清单、销售区域分布图、部分购货商名单、2010-2012年销售统计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10-2014年纳税证明;
3、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样片;
2010-2012年广告发布情况统计表、2005-2014年“好多鱼”电视广告监播报告、报刊宣传等;
4、“好多鱼”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廊坊市知名商标的证书;
“好多鱼”商标及其商品荣誉证书、认证证书;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好多鱼”驰名商标推荐函;
5、2009-2014年“好多鱼”商标维权报道、行政裁定、民事判决、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致歉信等;
6、“好多鱼”商标国外注册证;
7、好丽友公司荣誉知名度证据。
2014年8月1日,好丽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新宇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作清洁处理后在淘宝网搜索、截屏打印相关网页,并以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23-1号103室郑新宇、刘勇名义花费90元(包含12元快递费)购买了10包单价7.80元的“旺润”好多鱼鱼肉肠30G*10/包。
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对上述搜索、打印及购买过程予以公证,并分别出具了(2014)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807、6808号公证书及7545元公证费发票。
2014年12月2日,好丽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玉清在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独秀大道168号的“欧尚大型超市”花费14元购买了2包单价7元的“旺润”好多鱼鱼肉肠(30G*10/包)。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了(2014)皖安宜公证字第9983号公证书及4000元公证费发票。
2014年9月1日,好丽友公司在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淮安解放东路43号的乐天玛特淮安二店花费14.60元购买了2包“旺润”好多鱼鱼肉肠。
2015年3月19日,好丽友公司在沃尔玛购物广场昆明国贸中心分店花费8.60元购买了1包“旺润”好多鱼鱼肉肠。
上述“旺润”好多鱼鱼肉肠(30G*10/包)的产品外包装、单根独立包装、包装箱等均醒目标注有“好多鱼”文字,字体明显大于“旺润”商标。
庭审中,好丽友公司、雨润公司、雨润加工公司均认可公证购买的鱼肉肠是雨润公司委托雨润加工公司生产的。
2014年9月10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好丽友公司委托向雨润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好丽友公司是“好多鱼”系列商标的权利人。
雨润公司在“鱼肉火腿肠”商品内包装、包装袋、包装箱等使用“好多鱼”标识侵犯好丽友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利。
希望雨润公司收函后,停止一切通过网络、实体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尽快协商解决。
同年11月16日,雨润公司向好丽友公司复函,称其在旺润鱼肉风味火腿肠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好多鱼”字样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是对产品构成成分的一种提示性描述。
同时,产品包装上也明确注册“雨润食品”、“旺润”字样,相关公众、消费者不会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且鱼肉风味火腿肠属于商标国际分类中的第29类产品,而好丽友公司“好多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两类商品属性、成分之间不存在相似或类似关系,所以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综上所述,雨润公司在含有鱼肉成分的鱼肉风味火腿肠产品上标注“好多鱼”字样,是对产品属性的客观描述,为合法正当使用,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
2014年12月9日,北京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好丽友公司出具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费发票。
为证明其商标知名度,雨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在第29类肉类商品上的“旺润wAngRun及图”注册商标于2014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复印件、2012-2015年雨润公司审计报告复印件、2010-2012年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好多鱼鱼肉火腿肠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好丽友公司拥有第30类膨化土豆片等商品上的“好多鱼”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雨润公司委托雨润加工公司生产的“旺润”好多鱼鱼肉火腿肠在内外包装及包装箱均突出使用了“好多鱼”字样,该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方式。
火腿肠与膨化土豆片同属于休闲食品,在销售渠道、销售群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好丽友公司在膨化土豆片上使用的“好多鱼”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雨润公司在其鱼肉火腿肠上突出使用“好多鱼”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商品来自同一提供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生产的好多鱼鱼肉火腿肠侵犯了好丽友公司拥有的第30类膨化土豆片等商品上的“好多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主张其行为未侵犯好丽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好丽友公司主张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停止宣传好多鱼鱼肉火腿肠,但未提供证据表明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存在上述宣传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生产的好多鱼鱼肉火腿肠侵犯了好丽友公司拥有的第30类膨化土豆片等商品上的“好多鱼”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好丽友公司主张第5150404号“好多鱼”商标构成驰名应获得跨类保护,已无必要,故本院对此不再评述。
关于赔偿金额,好丽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亦未证明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数额,本院将依据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和后果、好丽友公司的“好多鱼”注册商标知名度、好丽友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购货费及律师费的合理部分,酌定雨润公司和雨润加工公司共同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鱼肉火腿肠上使用“好多鱼”字样;
二、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淘宝网”、《中国知识产权报》(选择其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