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1号原告柯惠忠。
委托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李步成,男。
被告泉州市长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江产业基地10号。
法定代表人洪培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惠忠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被告泉州市长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定位组合式轮胎螺母,专利号:ZL20072019××××.5】一案中,在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有效送达前,原告柯惠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柯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