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佩亚,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诚信五金建材商行业主,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福涛,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诚信五金建材商行共同经营者,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佩亚、郭福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三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环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