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1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
被告:东阳市白云娟霞副食店。
经营者:况娟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娟霞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1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
被告:东阳市白云娟霞副食店。
经营者:况娟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娟霞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