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时尚私语服装店。
经营者:黄丽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福民文具玩具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彬。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时尚私语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时尚私语服装店以经营者黄丽丹的名义提出上诉,应视为深圳市福田区时尚私语服装店的诉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时尚私语服装店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