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20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冷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宽,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海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晶,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32016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