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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月塘镇世见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扬知民初字第003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月塘镇世见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月塘镇世见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3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月塘镇世见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中兴路07602号。

经营者詹世见。

委托代理人胡海云,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月塘镇世见百货商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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