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59-663号原告:陈志信,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周桂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丁保银,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信诉被告周桂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00××××.9、ZL20133000××××.4、ZL20133044××××.8、ZL20123021××××.6、ZL20093008××××.9)纠纷五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周桂霞主动道歉并删除了淘宝网店铺中的侵权产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信撤回本五案的起诉。
本五案受理费每案各减半收取为275元,均由原告陈志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