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3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健年体育用品店。
经营场所:珠海市柠溪所香洲人民东路**号*栋**号。
经营者梁晓刚。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健年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