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俊,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被告殷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