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957号原告:曹义杭,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蔡馥娜,女,198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曹义杭与被告蔡馥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曹义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义杭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义杭负担。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