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4831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壹零贰便利店,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张屋、冯屋中心段1层B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0MA529TFU89。
经营者:李鸿生。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壹零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