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嵩亮。
委托代理人:常远良。
委托代理人:杨思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王红。
上诉人屠嵩亮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知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屠嵩亮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屠嵩亮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屠嵩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屠嵩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