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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贵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248号
案件名称万贵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贵根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248号罪犯万贵根,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贵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万贵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贵根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

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得14次嘉奖)。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万贵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贵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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