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98号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世伶。
委托代理人:周智雄。
委托代理人:温达福。
被告:宁波市鄞州东吴开心人大药房。
负责人:沈忠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东吴开心人大药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