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执3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翰章乡学校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吉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2782元交纳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将案款汇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卡。
现本院(2018)吉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吉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