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添良,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撤回上诉等。
被告胡杰勋,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杰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杰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