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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95号
案件名称肖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6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案发前系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某楼工厂和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号某服装城2B17档负责人。

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铭、王晓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郑铭、王晓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肖某聘请钟某辉、陆某妹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某楼工厂生产卫某并粘贴“superdry”注册商标,然后通过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销售。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肖某等人正在上述工厂生产的卫某上粘贴“superdry”注册商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卫某625件等物品,随即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北村大街5号一楼仓库缴获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卫衣5400件、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缴获假冒“极度干燥”注册商标的卫某127件等物品。

经计算,缴获的6152件假冒“superdry”、“极度干燥”注册商标的卫某,共价值人民币73824元。

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公安人员从其工厂和仓库缴获的衣服上面标的品牌是“by-superdry”,而不是“superdry”。

其档口也并未销售“superdry”牌服装,而是经营的自有品牌“陆地&男人”。

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superdry”是注册商标,所以不应认定其犯罪。

但若法庭认定被告人肖某构成犯罪,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肖某雇佣钟华辉、陆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某楼制衣厂生产加工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北村大街5号一楼仓库存放库存,然后通过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销售。

2014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址进行搜查,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某楼制衣厂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缴获尚未销售的“superdry”注册商标的服装625件、标有“superdry”字样的各类商标23189个;

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北村大街5号一楼仓库缴获尚未销售的“superdry”注册商标的服装5400件;

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缴获尚未销售的“superdry”注册商标的服装127件。

经鉴定,缴获的尚未销售的6152件“superdry”品牌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经计算共约人民币7382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站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有群众于2014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本市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在大量销售假冒“极度干燥”品牌服装。

2、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他从2014年9月开始在本市海珠区沥滘北街10号经营一家制衣厂,由顾客提供��服样板、布匹、商标等,然后他按照顾客的要求把衣服做好,每件衣服收取3.5元加工费。

制衣厂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他聘请了3名临时工人,分别负责裁剪、车缝和车商标等工序,每天以做衣服的件数结算工资,0.25元/件。

制衣厂一个月的出货量约300件至500件。

制衣厂还有一个仓库,在一家小食店后面。

同时,他还经营着本市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与制衣厂是同时开业的,平时由他的妻子宋某看档。

他在档口里卖的衣服是“陆地男人”牌子的,这个牌子是他自己注册的品牌,但这些衣服上也印有“极度干燥”的字样,售价为12元至18元不等。

让他加工衣服的顾客有时会直接打电话和他联系,有时也会将衣服样板拿到档口给他妻子转交给他。

2014年12月11日,有公安人员到制衣厂检查,从制衣厂和仓库收缴了一批成衣,都是“极度干燥”或“陆地男人”牌的,其中“���度干燥”牌的衣服都是顾客让他加工的,“superdry”的商标也是顾客提供的,客人没有向他出示过“superdry”商标的使用授权书。

经照片辨认,被告人肖某对证人宋某的照片进行了明确指认。

3、证人罗地的证言,证明他是广州罗某乙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

2014年11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本市越秀区站西路某服装城2B17档在销售假冒“superdry”牌的服装,这些衣服的前面都印有“superdry”字样,后面的衣领处有“陆地男人”的标签。

经过调查,这些服装全部来源于本市海珠区沥滘北街10号一楼。

经核实,英国“superdry”注册商标公司没有授权给某服装城2B17档和沥滘北街10号一楼经营这个品牌的服装,故受英国“superdry”品牌公司的委托,特向公安机关报案。

4、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和肖某是夫妻关系,平时主要负责在本市某服装城2B17档销售服装。

档���只销售“陆地&男人”牌子的服装,这个牌子是肖某自己注册的。

但是衣服上也标有“superdry”极度干燥的字样,她不清楚原因。

经照片辨认,证人宋某对被告人肖某的照片进行了明确指认。

5、证人陆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起,她和丈夫张美兴一起在本市海珠区沥滘北村新街10号的小型制衣厂打工。

工厂老板是肖姓男子,工人有她、张某和一名钟姓男子,各负责不同的工序。

肖老板会把衣服样品给他们看,并提供布料、商标、印花等,然后他们就按照要求加工成成衣。

他们每天工作12小时,按件计酬。

制衣厂加工过很多牌子的衣服,警察从制衣厂内缴获的带有“superdry”字样的商标是制衣厂的,他们会把这些商标缝到衣服上,2014年10月至今他们大约加工这个品牌的服装有2000件左右。

2014年12月11日,有公安人员上门检查,当场搜获了一批成衣、一些半��衣和一些商标。

经照片辨认,证人陆某乙指认证人宋某是经常来制衣厂,自称是老板妻子的人;

指认被告人肖某就是制衣厂的肖老板。

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从2014年12月7日开始在本市海珠区沥滘北村新街10号的制衣厂打工,制衣厂的老板是一名男子,小工有他、妻子陆某乙和小钟。

他们三人各负责不同的工序,计件工资。

2014年12月11日,有公安人员上门检查,当场搜获了一批成衣、一些半成衣和一些商标,并将老板和三名小工带回派出所处理。

经照片辨认,证人张某指认被告人肖某就是制衣厂的老板。

7、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本市海珠区沥滘北村新街10号制衣厂打工,负责加工制作衣服,老板姓肖。

制衣厂加工过很多牌子的衣服,在他工作的这2个月里,主要是加工“superdry”这个牌子的衣服,每件衣服上明显的位置都印有“superdry”字体或在衣领缝有“superdry”字体的商标,这些商标都是肖老板提供的。

工厂每月生产这个牌子的衣服大约2000件。

2014年12月10日,肖老板临时叫他回来帮忙打散工,11日有公安人员上门检查,当场搜获了一批印有“superdry”牌子的衣服和印有“superdry”牌子的半成品衣服、还有一批印有“superdry”字体的衣服商标。

公安人员怀疑这些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所以把肖老板、他和其他工友带回派出所处理。

经照片辨认,证人钟某指认被告人肖某就是制衣厂的老板;

指认证人宋某就是肖老板的妻子。

8、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北村新街10号制衣厂及仓库的照片、在制衣厂缴获的印有“superdry”字体衣服的照片、印有“superdry”字体的商标的照片及账册,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9、广州市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口的照片、从档口内缴获服装的照片,服装的衣领处缝有“陆地&男人”的商标,但衣领内衬条上印有極度乾燥字样,衣服正面印有superdry字样。

10、广州罗某乙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速跋雷、极度干燥、苏搏雷、superdry)、《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报告书》、《价格证明》,证明上述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商标持有人已委托广州罗某乙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主张商标权利。

经鉴定,缴获的带有“superdry”商标的卫某共6152件,均为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1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依法对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北村新街10号一楼(制衣厂)进行搜查,当场缴获“superdry”牌服装625件,标有“superdry”字样的各类商标23189个,已扣押在案;

依法对广��市海珠区沥滘北村大街5号一楼(仓库)进行搜查,当场缴获“superdry”牌服装5400件,现已扣押在案;

依法对本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进行搜查,当场缴获标有“superdry”和“極度乾燥”字样的服装127件,现已扣押在案。

1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站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附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肖某的归案情况,公安人员从制衣厂和仓库中缴获的假冒“superdry”牌服装的牌子和款式是一致的。

13、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4)5279、5280号《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证明缴获的假冒“super-dry”牌卫某,因资料不全,不予价格鉴定。

14、“陆地&男人”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证明注册人是肖某,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

15、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肖某的户籍资料,证明其主体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属实,予以采信。

现就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评析如下:1、关于被告人肖某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肖某明知“superdry”是注册商标,故不应认定其有罪。

经查,被告人肖某明知自己从未获得生产加工superdry牌服装的授权,并且作为制衣厂的老板、负责人,被告人肖某对其服装生产加工业务本身就负有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应对其生产加工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故不能以其不知道superdry是注册商标为由而认定其无罪。

2、被告人肖某辩称,其生产加工的服装上使用的是“by-superdry”商标,而非“superdry”商标。

经查,从现场缴获的服装、商标的照片来看,仅有2款商标的superdry字样上方标有by字样,其余所有带有superdry字样的商标上都没有by字样;

在同时具备两个字样的商标上,by的字体也明显小于superdry的字体;

并且,涉案服装的胸前、领口等多处都出现了superdry商标字样。

故涉案服装上标识的superdry商标非常明显,虽有部分商标还标有by字样,但不影响侵犯superdry商标专用权的认定。

3、关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某服装城2B17档缴获的尚未销售的服装是否应认定为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问题。

被告人肖某辩称,上述档口经营的服装均为其自营品牌“陆地&男人”,不涉及侵权。

经查,上述服装虽然领口位置缝有“陆地&男人”的商标,但在衣服正面胸口位置印有“superdry”字样;

被告人肖某和证人宋某也承认在档口销售的“陆地&男人”牌服装上,也印有“superdry”极度干燥字样。

被告人肖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销售服装的显著位置印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上述缴获的服装应认定为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肖某对主要事实尚能如实供述,但避重就轻,未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6152件和标有“superdry”字样的各类商标23189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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