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盈格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7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盈格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盈格酒吧,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盈格酒吧,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282号201,组织机构代码59616678-0。

投资人:黎志沛,该酒吧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组织机构代码72985957-3。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军,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静,女,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浏阳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盈格酒吧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盈格酒吧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盈格酒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