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锡辉。
委托代理人张承家,系上诉人蔡锡辉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锡辉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蔡锡辉的委托代理人张承家、被上诉人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立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蔡锡辉以与被上诉人苏泊尔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蔡锡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蔡锡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