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002-2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敏。
被告滨海县通榆镇玉谷米厂。
经营者张玉国。
被告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被告杨敏、滨海县通榆镇玉谷米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