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LEVISTRAUSS&CO与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8528)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8528号
案件名称LEVISTRAUSS&CO与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8528)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EVISTRAUSS&CO,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528号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授权负责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孔勤、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区东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昌盛,总经理。

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与被告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6月8日以需进一步搜集材料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EVISTRAUSS&CO.(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宗泽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