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636号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庆勇,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占庆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2021年6月16日,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