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一能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号:330206601063672)。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河路**号。
经营者:刘光丽(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81********)。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一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