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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合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9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合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合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合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508号第二层a224a档。

法定代表人:叶少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

原审被告: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路508号317、318房。

法宝代表人:罗秀芳。

上诉人广州合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合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书依据不足,现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三名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合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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