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65号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三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樱井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杨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小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小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